7.5 人行护栏 7.5.1 道路上常用的俗称“栏杆”,根据是否对行人有防护作用分为两种。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第4.4.6条,“护栏”是指“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本规范规定对行人有防护作用的称为“人行护栏”,对受力和构造提出技术标准;而对于分隔交通,规范行走空间的简易构造物,称为“分隔栏杆”,对受力不做特殊要求,各地可执行产品技术要求。 人行护栏的设置目的是保护行人的安全,设置的位置一是行人跌落危险的地段,二是行人穿越快速通行的道路有危险、需要使行人与车辆隔离的地段。 5 天桥和地道相对于平面过街方式,增加了行走距离,因此会有行人图方便而强行穿越道路的情况,为避免行人和机动车碰撞的事故,要求在天桥和地道处的机动车道边侧设人行护栏。但当有公交车在此位置停靠时,就不能加装护栏,需要在路中设置分隔栏杆,栏杆高度要求不宜低于1.10m,以防行人攀越。 7.5.2 人行护栏设计的一般规定: 1 道路人行护栏高度从可踏面算起,不宜低于1.10m,是为了避免行人翻越。 2 设置桥梁人行护栏的目的是保护行人安全,避免行人意外翻出护栏,人行护栏的高度从可踏面算起,要求不应低于1.10m,以避免行人翻越产生较大安全事故。 当桥梁临空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人行护栏净高应高于1.40m,避免骑行人翻出护栏。当防撞护栏设置于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桥梁临空侧时,需在防撞护栏防护等级要求高度的基础上增设防护设施,使其净高高于1.40m。 7 许多城市利用各种护栏安装广告,若广告距离司机太近,会分散司机注意力,所以做此规定。